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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虛假的資料申請pos機犯什么罪

    瀏覽:78 發布日期:2023-04-22 00:00:00 投稿人:佚名投稿

    1、我朋友想借我身份證辦理pos機,請問我有什么風險和責任。

    風險主要有兩方面:

    一、如果刷卡出現拒付,出現偽卡交易你是要接受調查的,如果數額巨大,經偵會介入調查。會有刑事責任。

    二、如果利用pos機進行虛假交易,比如套現,養卡數據巨大。一樣要承擔法律責任。關于套現的相關法律責任。

    1、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2、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3、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首先辦理的POS機一定是二清機,正規的辦不出來,二清本身就有風險。如果你朋友真的用你的身份證辦理了POS機,做實際交易的可能性很小,主要自己或者幫別人套現再者盜刷卡。如果套現的資金拒付或者產生調單,查實身份證和銀行卡不是同一個人,或者盜刷被發現,這是違法的。你的身份證辦理,你也逃脫不了責任。 風險太大。發生任何事情都是你要負起全部責任包掛法律責任等。千萬不能借。

    2、使用pos機套現是什么行為

    使用pos機套現是違法行為。
    只要是用違法或虛假的手段交換取得現金利益的都屬于套現行為。套現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商戶與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結,或商戶自身以虛擬交易套取現金。
    POS機套現實質上是一種欺騙銀行的行為,犯罪嫌疑人擅自將信用卡的消費信貸功能改變為現金貸款,使發卡機構無法判斷持卡人的正常資信狀況和信用卡資金用途。POS機套現已成為銀行卡犯罪金額最高的一種犯罪形式并逐年遞增。這既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對金融安全帶來巨大風險,也容易滋生地下金融活動,影響社會穩定。
    非法中介、商戶使用POS機套現。不法分子自己申請POS機或向別人租用POS機,持卡人在POS機上刷卡后,當即將刷卡金額支付給持卡人,并按照套現金額0.8%至2%收取手續費,扣除向銀行繳納的刷卡扣率,從中非法牟利。
    克隆POS機犯罪。犯罪嫌疑人以虛假身份證申請信用卡及POS機后,通過刷卡購物等手段取得商戶POS機刷卡小票,利用上面反映的商戶POS機信息,通過某種技術手段將犯罪嫌疑人自帶的POS機內參數修改成和商戶的信息一樣。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再對上次交易進行撤銷或退貨操作。
    利用程序時間差詐騙。不法分子利用POS機、銀聯與銀行系統信息傳遞的幾分鐘時間差,進行套現。一般與卡主合謀,由卡主持現金到銀行柜臺存入賬號,嫌疑人在其他地方與此同時用資金積累好的POS機刷卡將錢轉出。而后在銀行柜臺的卡主以填錯賬號等由而拒絕簽名,將錢取回或存入其他賬號。而POS機的刷卡交易信息,通常要延遲一兩分鐘之后才能從銀聯系統反饋到銀行,因此一般不易被銀行察覺。
    收銀員以用POS機為客戶刷卡結算之機竊取銀行卡信息。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常會到酒店、商場、超市等銀行特約商戶刷卡消費。而少數收銀員利用這個時機,趁持卡人酒后無防范意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3、不是銀行工作人員以辦信用卡的名義賣POS機涉嫌違法犯罪嗎?

    不違法。買賣pos機不犯法,但惡意套現屬于違規行為,要受到法律追究。提供犯罪工具,經營非法產品也將受到法律制裁。
    拓展資料
    很多人都是辦信用卡業務的同時兼顧POS機業務, 因為辦了信用卡后很多人都會有辦理POS機的需求。而且兩個業務一起做,收入也是會比較好的,POS機只要送出去,只要別人要刷卡,都會有收益。
    買賣pos機不犯法,惡意套現屬于違規行為,要受到法律追究。提供犯罪工具,經營非法產品也將受到法律制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中有關信用卡的規定如下:
    第五十四條 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POS是一種多功能終端,把它安裝在信用卡的特約商戶和受理網點中與計算機聯成網絡,就能實現電子資金自動轉賬,它具有支持消費、預授權、余額查詢和轉帳等功能,使用起來安全、快捷、可靠。大宗交易中基本經營情報難以獲取,導入POS系統主要是解決零售業信息管理盲點。連鎖分店管理信息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POS機主要功能:適用于大、中型超市、連鎖店、大賣場、大、中型飯店及一切高水平管理的零售企業。具有IC卡功能,可使用會員卡和內部發行IC卡及有價證券。 不違法。
    1、現在很多辦信用卡的都是第三方的而不是銀行的員工。
    2、現在很多人都有兼職賣POS機的,這個是不違法的。
    純手打,望采納,有問題可以追問。 不會都是第三方在做

    4、pos機非法經營罪量刑標準有哪些

    您好,對于使用pos機刷卡套現,現有明確法律規定,在達到某些數額的情況下,該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妨害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釋》(下詳)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會處六個月至五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會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5次會議、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現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復制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寫入磁條介質、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本條所稱“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以信用卡被偽造后發卡行記錄的最高存款余額、可透支額度計算。
    第二條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不滿10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0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10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10張以上的。
    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第三條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不滿5張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涉及信用卡5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 “數量巨大”。
    第四條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涉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分別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或其人員,為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分別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單位犯本解釋第一條、第七條規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執行。

    5、一朋友叫我用我的身份證和銀行卡給他辦pos機,請問給他辦了會有哪些危 ...

    這個風險挺大的,別人顯然可以刷你卡,用你的身份辦信用卡,修改銀行卡密碼,甚至有可能會用你的身份去犯罪,建議早點要回。
    1、并不建議你把身份證和銀行給你的朋友辦理pos機的,否則你將要承擔很大的風險,一旦那個使用你身份證辦理的手機卡做犯法的事情,是會追究到你的頭上來的,即使證明了不是你所為,但是過程也很麻煩,所以身份證最好還是不要借給別人使用,無論是辦理什么都不要。
    2、身份證借人用,會有什么風險身份證是每一位公民身份的象征,在生活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辦貸款、置房產、乘飛機、炒股票等都需要它,可以說人人都離不開它。有些人對這張“卡片”認識不夠,隨意出借或將身份證亂丟亂扔,一旦麻煩找上門,才恍然大悟。
    3、我國法律規定,身份證屬于個人專用證件,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也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證,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拓展資料:
    《居民身份證法》
    一、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2、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3、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二、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2、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二、第十八條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還是不要借給他用,原因很簡單,現在公安機關一直在宣傳一個理念,就是不要把自己的銀行卡跟身份證借給他人。借給他人的話,容易引發別人用你的身份信息,或者銀行卡盜刷,或者是洗錢,或者是犯罪的行為。 如果你的身份證和銀行卡給別人辦理PS機肯定是是有風險的,例如:他經常用信用卡在PS機套現的話,第一個會受影響的到你的信用度,第二也會遷連到反洗錢等等。 誰的身份證和銀行卡去辦理pos機,以后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了任何的問題(包括違法行為)那就是誰去擔這個方面責任,就這些危害。 你的身份證和銀行卡,岀了任何問題,包括違法行為你都是有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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