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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小寶pos機可以別人用嗎

    瀏覽:153 發布日期:2023-09-08 00:00:00 投稿人:佚名投稿

    1、pos機可以借給別人營業使用嗎?

    不可以。檢察官提醒,廣大市民切勿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幫助他人開設POS機,以免助長非法套現等違法犯罪行為。防范POS機套現需要多方形成合力,人民銀行、銀監會要強化對銀行體系的金融業務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POS機特約商戶的規范管理。

    檢察官介紹,利用POS機非法套現的案件之所以多發,與銀行體系內部的工作機制不盡合理,信用卡監督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有關,總體上呈“重發卡、輕管理”的現象。部分POS機提供商一味看重從每單刷卡中獲得的收益,在POS機管理上存在監督不全面、反應不及時的問題。

    收單銀行與發卡銀行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況,更側重于希望獲得與收單相伴的金融業務往來,從而占用結算沉淀存款,發現的信用卡套現的嫌疑和線索時往往怠于追究。即使是同一家銀行,發卡職能往往放在垂直管理的信用卡中心,而收單職能往往在各地分支行。

    擴展資料:

    明知他人以虛構交易等方式非法套取現金,仍然提供POS機供他人非法套現,獲利100萬余元。經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夏某、汪某均被合肥市廬陽區法院一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刑罰。

    2012年2月,夏某以通訊器材經營部名義向銀行申領了一臺POS機。2014年8月底,汪某找到夏某,稱自己的朋友(另案處理)想借一臺POS機刷卡套現,并承諾將付給高額手續費,夏某遂同意。8月30日,夏某與汪某一同將POS機、網銀U盾送至滁州市交給了汪某的朋友。

    2014年8月30日、31日,汪某的朋友伙同他人,在無實際經營的情況下,采取虛構交易的方式,分別使用5張信用卡在夏某的POS機上連續刷卡34筆,交易金額高達496萬余元。其中198萬余元被轉出,其余部分未來得及轉出即被銀行凍結。夏某、汪某二人從中獲得“手續費”共計1089800元。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男子成立多家公司申請POS機借他人非法套現被公訴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出借POS機供他人非法套現 非法獲利100萬余元

    2、可以把POS機具借給其他商戶使用嗎

    POS機具是不可以借給其他商戶使用的。商戶不得將相關機具、設備、憑證等用于受理協議許可范圍以外的用途,也不可以提供給第三方使用。

    3、個體辦的pos機,能不能轉給別人用

    不可以的。這臺POS機已經綁定了個體戶的信息,轉給別人后,資金還是到之前綁定銀行卡里。除非把現在的程序卸載掉,重新綁定轉給人的信息。

    4、用pos機給別人刷信用卡犯法嗎

    pos機套現信用卡是犯罪,無論是否使用自己的pos機套現都是違法的。銀行不允許使用自己的pos機刷卡。但由于監管漏洞,如果次數少于3次,金額少于1萬元,銀行可能不會追究。這時,兌現也需要支付0.5%以上的手續費。
    一、pos機套現
    POS機套現本質上是一種欺騙銀行的行為。犯罪嫌疑人擅自將信用卡的信用功能變為現金貸款,使發卡機構無法判斷持卡人的正常信用狀況和信用卡的使用情況。POS機套現已成為銀行卡犯罪金額最高的犯罪形式,且呈逐年上升趨勢。這不僅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給金融安全帶來巨大風險,而且容易滋生地下金融活動,影響社會穩定。信用卡套現行為出現的原因之一是2009年國內各大銀行爭相拓展信用卡業務,在程序上沒有足夠重視風險控制。在一些銀行申請浦卡,只需要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和一張名片。
    二、套現類型
    1、是非法中介,商家用POS機套現。犯罪分子申請POS機或向他人租用POS機。持卡人在POS機刷卡后,應向持卡人支付刷卡金額,并按現金金額的0.8%至2%收取手續費,扣除支付給銀行的信用卡扣款率,從而非法獲利。收銀員利用POS機進行客戶信用卡結算,竊取銀行卡信息。
    2.克隆POS機是犯罪。犯罪嫌疑人用假身份證申請信用卡和POS機后,通過信用卡購物的方式獲得商戶POS機的小票子,并利用上面反映的商戶POS機的信息,通過一些技術手段,將犯罪嫌疑人帶來的POS機內部參數修改為與商戶信息相同。在這種情況下,嫌疑人將取消(或退回)最后一筆交易。
    隨著銀行卡業務的快速發展,一些不法分子成立“提現公司”,利用POS機進行虛構交易,幫助患者人提取銀行資金,并對非法獲利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

    5、能否借用他人POS機刷信用卡?

    可以的,不過套現是違法的。

    如今,日益壯大的第三方支付機構逐漸侵入銀行卡收單市場,有數據顯示,銀行占收單市場交易量的70%,第三方支付機構占30%。

    作為收單市場的新晉力量,第三方支付機構必須抓緊時機擴大布放規模。然而,個別第三方支付在推廣個人POS機時,為信用卡套現埋下了隱患。

    有讀者向北京商報記者反映,個人移動POS機,可以用信用卡刷卡,將資金導入到借記卡中。持卡人只要繳納1%的刷卡手續費,就能將卡內資金輕而易舉地“偷”出來。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根據《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不滿一百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五十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十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一百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

    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信用卡套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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