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機被別人用犯法嗎
1、個人pos機違法嗎
一、個人pos機違法嗎1、個人pos機并不違法,但使用pos機惡意套現就是違法行為。銷售pos機本身是允許的,但必須擁有公司有權銷售方授權或者是自營業許可范圍,才屬于合法行為。如果公司不具備經營權,則屬于違法行為。同時利用pos機來進行套現等行為,則視為違法犯罪。
2、法律依據:《信用卡惡意透支判斷標準》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二、首次辦理pos機注意什么
首次辦理pos機注意以下幾點:
1、切勿過度追求低費率,正常費率在0.55-0.6都可以使用,切莫使用單筆+3的機器。
2、選擇一個政策穩,有誠信的pos品牌。
3、盡量選擇非押金版的機器,這倆年免費機器居多。
4、找專業靠譜的人,而非兼職。
2、給別人代辦pos機違法嗎
法律分析:給別人代辦pos機不違法,但是使用pos機惡意套現就是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pos機可以借給別人營業使用嗎?
不可以。檢察官提醒,廣大市民切勿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幫助他人開設POS機,以免助長非法套現等違法犯罪行為。防范POS機套現需要多方形成合力,人民銀行、銀監會要強化對銀行體系的金融業務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POS機特約商戶的規范管理。
檢察官介紹,利用POS機非法套現的案件之所以多發,與銀行體系內部的工作機制不盡合理,信用卡監督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有關,總體上呈“重發卡、輕管理”的現象。部分POS機提供商一味看重從每單刷卡中獲得的收益,在POS機管理上存在監督不全面、反應不及時的問題。
收單銀行與發卡銀行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況,更側重于希望獲得與收單相伴的金融業務往來,從而占用結算沉淀存款,發現的信用卡套現的嫌疑和線索時往往怠于追究。即使是同一家銀行,發卡職能往往放在垂直管理的信用卡中心,而收單職能往往在各地分支行。
擴展資料:
明知他人以虛構交易等方式非法套取現金,仍然提供POS機供他人非法套現,獲利100萬余元。經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夏某、汪某均被合肥市廬陽區法院一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刑罰。
2012年2月,夏某以通訊器材經營部名義向銀行申領了一臺POS機。2014年8月底,汪某找到夏某,稱自己的朋友(另案處理)想借一臺POS機刷卡套現,并承諾將付給高額手續費,夏某遂同意。8月30日,夏某與汪某一同將POS機、網銀U盾送至滁州市交給了汪某的朋友。
2014年8月30日、31日,汪某的朋友伙同他人,在無實際經營的情況下,采取虛構交易的方式,分別使用5張信用卡在夏某的POS機上連續刷卡34筆,交易金額高達496萬余元。其中198萬余元被轉出,其余部分未來得及轉出即被銀行凍結。夏某、汪某二人從中獲得“手續費”共計1089800元。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男子成立多家公司申請POS機借他人非法套現被公訴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出借POS機供他人非法套現 非法獲利100萬余元
4、朋友用我的POS機套現10萬。違法嗎?我也會有損失和責任嗎?
不支持違法,有可能構成犯罪,非法用POS機套現的行為,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你可以上網搜索一下案例。5、別人想用我的POS機套現2萬違法嗎?我要承擔什么責任?
別人想用我的POS機套現2萬是的,違法。使用pos機為他人套現,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法律分析
信用卡套現增加了我國金融秩序中的不穩定因素。我國對于金融機構有嚴格的準入制度,對金融機構資金的流入流出都有一系列嚴格的規定予以監控。那些不法分子聯合商戶通過虛擬機刷卡消費等不真實交易,變相從事信用卡取現業務等行為卻游離在法律的框架之外,違反了國家關于金融業務特許經營的法律規定。背離了人民銀行對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還可能為“洗錢”等不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這無疑給我國整體金融秩序埋下了不穩定因素。另外,銀行風險的增大,大量不良貸款的形成也將破壞社會的誠信環境,阻礙信用卡行業的健康發展。其次,非法提現對發卡銀行的傷害是巨大的。絕大多數的信用卡都是無擔保的借貸工具,只要持卡人進行消費,銀行就必須承擔一份還款風險。所以在通常情況下,銀行通過高額的透支利息或取現費用來防范透支風險。可是,信用卡套現的行為恰恰規避了銀行所設定的高額取現費用,越過了銀行的防范門檻。特別是一些貸款中介幫助持卡人偽造身份材料,不斷提升信用卡額度,銀行的正常業務受到巨大的干擾,也帶來了巨大的風險隱患。由于大量的套現資金,持卡人無異于獲得了一筆筆無息無擔保的個人貸款。而發卡銀行又無法獲悉這些資金用途,難以進行有效地鑒別與跟蹤,信用卡的信用風險形態實際上已經演變為投資或投機的信用風險。一旦持卡人無法償還套現金額,銀行損失的不僅僅是貸款利息,還可能是一大筆的資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這只是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信用卡套現的立案標準是100萬以上。 如果讓銀行知道你在套現,你的POS機就會沒有了。 如果他自己用 及時還上 就沒什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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