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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機刷卡認定

    瀏覽:178 發布日期:2023-05-12 00:00:00 投稿人:佚名投稿

    1、pos機刷卡違法嗎

    法律分析: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使用POS機為他人刷信用卡屬于非法經營罪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2、自己的pos機可以刷自己的信用卡嗎

    不能。因為POS機和信用卡都是自身名下的賬戶,這種做的話很容易被銀行查到,一旦查到就會認定為套現,信用卡套現是違法的,套現較輕額度會被降低,套現嚴重的會被封機封卡。

    銀行一般后臺都有每個客戶消費的監控數據的,一旦查證套現行為會被封卡或者降低額度,甚至有可能會被納入個人征信系統。另外,固定商戶pos,就不要多刷,一張信用卡在一個地方多次消費是不符合常理的。若是辦理的跳碼或者自選pos,信用卡賬單上只會顯示刷卡時的商戶名字。

    擴展資料:

    POS機由POS操作人員輸入交易金額,持卡人輸入個人識別信息(即密碼),POS把這些信息通過銀聯中心,上送發卡銀行系統,完成聯機交易,給出成功與否的信息,并打印相應的票據。POS的應用實現了信用卡、借記卡等銀行卡的聯機消費,保證了交易的安全、快捷和準確。

    每筆商品銷售明細資料(售價,部門,時段,客層)自動記錄下來,再由聯機架構傳回計算機。經由計算機計算處理即能生成各種銷售統計分析信息當為經營管理依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pos機

    答復如下:
    (1)從規定上是不可以刷法人信用卡的,但是實際生活里確實大量存在這種現象;
    (2)強烈建議少數刷,同時也不要用自己的卡頻繁在一臺POS機器上刷卡,會被銀行認定為套/現的交易,特別是不要反復在封頂機器商戶經常大額刷卡。
    (3)結果:可以但是不建議!

    3、pos機刷信用卡套現是犯罪嗎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會去辦信用卡,信用卡的要求也不知很高,只要一張身份證就可以了,但是卻出現越來越多pos機套現的行為,POS機套現實質上是一種欺騙銀行的行為,他們擅自將信用卡的消費信貸功能改變為現金貸款,使發卡機構無法判斷持卡人的正常資信狀況和信用卡資金用途。那么這樣的行為構成違法嗎?接下來就由法律網小編來為您解答。

    一、用pos機套現違法嗎

    用pos機套現是違法的,但是小額套現的話,銀行一般不會追究法律責任,只會采取止付、凍結賬戶、降低信用卡額度等措施。

    如果你進行大額套現,對銀行造成了損失,銀行會把你告上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進行套現的,若情節嚴重,將處以非法經營罪。

    200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防范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7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消費終端機具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二、哪些行為會被認為是套現呢

    1.用跳碼的POS機刷卡,跳到公益類商戶,發卡行賺不到了,最終會導致降額、封卡。

    2.大額套現,經常一次性刷爆信用卡。

    3.經常在非正常營業時間刷卡,一般來說,正常營業時間為9:00-22:00。

    4.經常在同一商戶大額刷卡。

    其實,銀行如果認定你有套現行為,或者懷疑你有套現行為,在不損害銀行利益的前提下,對你采取的行動是降額或者封卡,如果對銀行構成了重大金融損失,會有相應的法津法規來處理。

    三、經營方式:

    一是專門實施POS機套現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是在開展正常的銷售經營活動的同時,實施POS機套現的非法經營行為。

    三是在改造的車輛上實施POS機套現的非法經營行為。

    商家收入 如果信用卡持卡人與商戶協商,用戶先刷卡,商戶返還現金給持卡人,同時商戶收取一定手續費的方式進行套現,就是通常說的信用卡非法套現。而對于用POS機套現的商家來說,通常會收取刷卡總額3%的手續費。這其中1%是套現收費,2%是代還款收費。如果一年POS機交易流水額累計達到1000萬元,那么商家就可以坐擁30萬元的收入。

    4、利用POS終端機非法套現行為的定性及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12月3日,法釋〔2009〕19號)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性案例
          張虹飚等非法經營案(《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863號)
          裁判摘要:1.行為人為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現金的數額,是否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2.用后次所套取現金歸還前次套取的現金,如何計算非法經營數額?
          3.明知他人為信用卡非法套現借用POS機,行為人無償出借期間套現數額是否計入犯罪數額?
          4.租用POS機從事非法套現的行為人,為出租人非法套現的數額是否計入犯罪數額?
          本案是以被告人張虹飚為團伙核心的信用卡套現案,涉案人員較多,各被告人在套現過程中存在為自己套現、“拆東墻補西墻”式套現、無償租用給他人套現、租用后無償為出租人套現等各種復雜情況,給人民法院準確認定行為性質以及非法經營數額造成一定的難度。
          (一)行為人為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現金,情節嚴重的,均構成非法經營罪,且套現數額均應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有觀點認為,非法經營罪中“經營”在傳統意義上是指企業的供銷,在供銷經營關系中包括經營者和經營相對方兩方主體,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特約商戶在自己申領的POS機上刷卡,只有一方主體,不屬于對外“經營”的范疇。
          我們認為,應當準確理解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罪的本質。2009年12月16日出臺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由上述規定,對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罪的本質特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首先,從客觀方面分析,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罪規制的是行為人在無真實交易背景下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的行為,對象是信用卡持卡人,并不禁止行為人與持卡人主體重合。特約商戶持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刷卡時,行為人具有兩種重合的主體身份,一是特約商戶,二是代表持卡人。在其虛構的交易行為中,行為人一人擔當交易雙方的角色。其次,從侵犯的法益分析,信用卡套現行為之所以構成非法經營罪,是因為行為人在未發生真實商品交易情況下,變相將信用卡的授信額度轉化為現金,從而使金融機構資金置于高度風險之中,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三被告人用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在自己的POS機上套取現金,已經現實地使銀行資金置于高度風險之中,侵犯了設立非法經營罪所要保護的國家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再次,非法經營罪所體現的規范、指引、教育功能在于從事某種經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事先獲取經營許可資格,或者遵守特定行業的特定規則。如果行為人未獲取相關許可或者違反特定行業的特定規則,就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即可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行為人申領POS機目的在于實施信用卡套現行為,不論是為他人還是為自己刷卡,均違反了不得虛構交易的特定行業規則,嚴重擾亂金融管理秩序,故特約商戶不論是為他人套現,還是為自己套現,均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不能因為特約商戶與持卡人身份重合而將此類非法套現行為排除在刑法調整之外。
          既然為自己或者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現金,情節嚴重的,均構成非法經營罪,那么兩種情形的套現數額均應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倪崢的辯護人所提不應將倪崢為其實際控制的信用卡套現的數額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的觀點,不能成立。
          (二)用后次所套取現金歸還前次套取現金的,應當累計為非法經營數額
          本案中,倪崢等人為了不讓信用卡信譽度降低,方便繼續套現,在某張信用卡還款日到期前,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手法,從其他信用卡套取現金歸還欠款,從而出現滾動套現的情況。有觀點認為,在計算此類套現行為的犯罪數額時應當以銀行被占用資金(即“本數”)為基準。詐騙犯罪、挪用公款罪都是以“本數”確定犯罪數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現已廢止)第九條明確規定:“對于多次進行詐騙,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我們認為,用后次所套取現金歸還前次套取現金的,應當累計非法經營數額。首先,詐騙與挪用類犯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財產所有權,如果挪用的對象是公款,則挪用類犯罪還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故被害人或者被害單位的財產損失往往是衡量犯罪行為嚴重程度的主要因素之一,相關司法解釋結合行為人主客觀方面要素以最終未能歸還的實際數額作為認定犯罪數額的標準的原理即在于此。而非法經營罪作為擾亂市場秩序的主要犯罪之一,其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對正常市場經營秩序的嚴重擾亂,而不僅僅是金融機構資金的安全性。與內幕交易,操作證券、期貨市場行為類似,行為人交易的次數、交易的數額本身就體現出行為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嚴重程度。套現行為制造的虛假交易,使經濟總量虛高,還可能導致虛假的經濟統計數據和虛假的經濟繁榮景象,進而誤導經濟決策。本案中,張虹飚在短短15個月左右的時間里單獨或者伙同多人,非法套現2250萬元,造成信用卡交易總量的虛假放大,對市場宏觀經濟秩序造成嚴重消極影響。倘若以“本數”為犯罪數額,在行為人歸還了所套取的“本數”現金金額的情況下,就不能認定為犯罪,則必然背離非法經營罪設置的初衷。其次,從入罪標準看,也應當累計計算。考慮到套現交易金額可能不能直接反映行為對金融機構資金安全性的危害程度,《解釋》將信用卡套現類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規定為三項:商戶套現交易金額、造成金融機構資金逾期未還金額、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金額。從該規定分析,就第一項而言,即指客觀上實際套現交易的數額,因此,對以后次套現歸還前次套現的情形,套現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三)明知他人為非法套現借用POS機,無償出借期間套現數額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張虹飚的辯護人提出,張虹飚無償出借給倪崢等人使用期間的套現數額應當從犯罪總額中扣除。
          我們認為,明知他人為非法套現借用POS機,即使是無償出借,他人在無償出借期間套現數額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首先,作為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應當對共同犯罪行為承擔全部責任。本案中,張虹飚除了自己實施非法套現行為外,在明知他人租借其POS機系從事刷卡套現違法活動情況下,仍違反銀聯公司相關規定將POS機租借給他人,并提供個人印章、財務專用章、空白支票等。該情形下,其雖然未實施直接非法經營的實行行為,但向倪崢等人提供了該類犯罪能夠得逞的關鍵設備,屬于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幫助犯是指共同犯罪中沒有直接參與犯罪的實行行為,而是向實行犯提供幫助,使其便于實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幫助行為通常表現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查看犯罪地點、排除犯罪障礙以及事前通謀答應事后隱匿罪犯、消滅罪跡、窩藏贓物來幫助實施犯罪等情況。按照共同犯罪“部分行為全部責任”理論,張虹飚應當對提供POS機期間套現的金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非法經營罪的構成不要求以牟利為目的。信用卡套現構成非法經營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行為違反國家規定;二是利用POS機虛構交易等方法;三是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四是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而行為人是否以牟利為目的、是否最終牟取了利益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故張虹飚為他人實施非法信用卡套現行為提供犯罪工具,有償與否,不影響對其犯罪數額的認定。
          (四)租用POS機從事非法套現的行為人為作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現的數額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
          作為特約商戶,不論是為他人套現,還是為自己套現,其套現數額均應當計入犯罪數額。以這個大原則為前提,如果行為人是POS機租用人,持卡人是出租人,行為人為作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現的數額是否應當計入非法經營犯罪數額,在審理過程中對此存在分歧。倪崢的辯護人提出,由于POS機是倪崢向張虹飚租用的,所以倪崢使用POS機期間,張虹飚套現的數額應當在犯罪總數額中予以扣除。我們認為,該意見不能成立。首先,倪崢套取現金的行為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構成本罪的主體并沒有特別限定,即并不必須是特約商戶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倪崢違反國家規定,即使是租用POS機為POS機出租人即信用卡持卡人張虹飚套取現金,情節嚴重的,其行為也構成非法經營罪。其次,作為POS機的實際控制人和使用受益人,應當對使用期間套現數額總額負責。雖然倪崢不是POS機的機主,但其是實際控制人,且經倪崢親手操作為張虹飚套取現金。雖然張虹飚是持卡人,倪崢未收套現手續費,似乎并無直接經濟收益,但潛在的、替代性的收益仍然存在,如張虹飚免除部分租用費,由張虹飚安排租用人之間相互調換使用POS機以逃避監管等其他形式的利益。況且,倪崢不收手續費的原因不論是雙方合意,還是自愿免除,都是其非法經營行為的組成部分,其是否獲利不影響非法經營犯罪行為的認定。因此,倪崢應當對其使用POS機期間的套現總額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張虹飚作為倪崢非法經營的共犯也應當對其作為持卡人的套現數額負刑事責任。
          ——《刑事審判參考》2013年第3集(總第92集)

    5、pos機刷卡單是證據嗎

    法律分析:os機刷卡單是可以作為為交易雙方的交易憑證,可以證明買賣關系,可以作為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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